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材料的书写与投递
1.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
2.所举报的情况尽量详细,不得捏造,伪造材料,诬陷他人。
3.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不利于举报线索查处和自我保护。
五、对举报人的答复
1.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实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2.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3. 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2.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3.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4.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5.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