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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应知
时间:2016-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申诉人是指原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四、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五、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提交的申诉材料应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答复申诉人,必要时可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 

(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三)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四)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五)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八)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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