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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技术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时间:2016-07-28  作者:任向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技术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专业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科技强检步伐的大大加快,检察技术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所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推广,自身所包涵的内容在不断扩大。检察技术工作已渗透于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各项检察业务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然是检察机关中一个不可缺少的业务部门。

  一、检察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

  作为衡量一个系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综合实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和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犯罪活动智能化、高科技化的特点更加突出,这无疑给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只有充分掌握和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科技侦查、司法鉴定等科技手段,才能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新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痕迹检验、声纹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电子取证、视听技术等专业技术门类渗透于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职能作用是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无法替代的。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技术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等各项业务工作都是法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的整体提升,就必须增加办案中的科技含量,检察技术是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唯一载体,加强检察技术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既能提高发现问题、监督违法的水平,又能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水平。

  检察技术工作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它又是一项严密的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在日常的检察活动中,检察技术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息息相关、紧密联系。无论是执法办案,还是业务培训、学术研讨、资料贮存、检察宣传,都需要检察技术的配合与支持。在办理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各类案件中,在侦查、批捕、起诉、控告申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里,检察技术部门担负着收集证据、突破疑难案件;审查证据,确保办案质量;鉴别证据,准确认定案情的重要使命。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提供科学证据和检验鉴定,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技术只有真正应用于办案,服务于办案,才能彰显价值、发挥作用、推动发展。

  二、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责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了肩负起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检察技术为履行一系列具体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因此,检察技术职能内在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具体来说,检察技术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有:

  一是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想要实现这些目标,侦查部门就必须与检察技术部门紧密配合。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是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发挥司法鉴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是检察技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如此,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迫切的。当前职务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高科技化,越来越多的以录音录像、传真、电脑信息数据等电子声像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需要由掌握现代高精尖视听技术的检察技术人员去收集、审查和鉴别。由此可见,作为侦查破案首要环节和发现提取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痕迹物证重要侦查手段的勘验、检查以及技术取证、鉴定工作,它不仅是法定的侦查活动,而且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定职责,正因如此,检察技术自它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包括勘验权、鉴定权在内的侦查权,检察技术首先体现的是一种重要的侦查职能。

  二是要紧紧围绕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的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突破。如果说技术取证体现的是检察技术的侦查职能,那么,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复核则体现了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职能。文证审查既是对原文证有无瑕疵的质量评估,又是对原文证能否采用的责任担保;既是对原文证薄弱部分的补充强化,又是对原文证否决排除的鉴定重启,还是对原文证权威评析的专家证言。在案件最关键时刻,文证审查工作总能显示出它独有的、拿手的看家本领。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社会鉴定机构数量大幅度增加、类型繁杂,社会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情况导致了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质量存在不少问题,并已经在一些案件中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对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各类鉴定要加大审查力度,不仅要对鉴定机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结论的依据,依法全面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严密性和科学性。文证审查规则规定,各检察业务部门在侦查、批捕、起诉、抗诉、控告申诉各环节中,凡涉及到技术性证据,都必须及时提请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技术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不送交文证审查而盲目认可或出具错误的审查鉴定结论造成错捕错诉的,要实行错案追究。这样,既使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对有关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复核有章可循,也使检察技术有了施展的广阔天地。有效地保障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要紧紧围绕司法鉴定职能,着力加大办案力度,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办案能力的新突破。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司法鉴定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不能放弃,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从这个角度讲,检察技术工作,也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发展,检验鉴定工作也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检察技术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诉讼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具有为侦查破案把关定向的重要作用,体现了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体的检察职能。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情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来不得半点含糊。司法鉴定人员必须树立科学的职业道德观,忠实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用科学理论作指导,以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的综合分析能力从事鉴定工作,力求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批捕、公诉、控告申诉环节疑难的或有分歧意见案件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检验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可以有效地充实、完善、加强证据。纠错补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揭露和证实罪犯,迅速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方向和证据,从而使一些久侦不破的疑案水落石出,久拖不决的难案交付诉讼,真正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切实履行好检察技术的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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