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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式之探讨
时间:2016-07-28  作者: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我院渎职侵权部门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在此问题上的应对措施却相对滞后,制约了反渎检察工作的发展,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反渎成效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也没满足人民的期待,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快速扭转被动局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就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源线索少,拓宽案源的渠道难
  新刑法颁布后,虽然丰富了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案件涉及罪名的种类,但是,案源线索少,拓宽案源的渠道难,所办案件的数量少。首先,渎职侵权犯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犯罪行为形式多样,犯罪手段十分隐蔽,要真正找到其犯罪事实本质,那就需要反渎职侵权人员有很强的“嗅觉”。其次,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大多是机关的领导或者是手握大权的公务人员,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非常不易。再者,虽然渎职罪涉及罪名新、领域广,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罪的认识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而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往往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或不处理人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这些都是反渎职侵权部门案件线索来源狭小,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的主要原因。
  (二)侦破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找准突破口不易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这些人地位特殊,社会面广,对办案人员要调查情况有很强的敏感力,于是,千方百计利用其人力或者物质资源,通过各种关系形成巨大的“阻力网”,建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设立种种障碍,力阻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共同利益人,一些证人为了逃避自己本身的责任,往往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致使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而涉案嫌疑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出于政治影响、社会形象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对内部干部出问题存在总想“捂盖子,掩家丑”,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从而也会给办案带来一定的阻力,这也是困扰检察人员查办案件寻找突破口困难的主要原因。
  (三)案件的处理过于轻率,案件的法律把握难度大
  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渎职侵权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这些都影响着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存在缩手缩脚、求稳怕错的消极思想。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使得案件中处刑较轻,多数微罪不诉,或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从而大大降低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效果和作用。而在法律的把握上,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渎职犯罪案件的罪名新、领域广,但是对新领域知识掌握不够,认识不足,对犯罪问题、犯罪手段环节的认识不清,加上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四)宣传和联系沟通不好,案件线索渠道不畅
  检察机关在宣传工作中往往注重反贪贿赂的宣传,而对反渎职侵权的宣传相对比较少,致使反渎职侵权的工作在宣传上不到位,而由于宣传不到位,一些干部群众不了解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知道何为渎职侵权犯罪,应如何举报。而有的举报线索查了很久没结果,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内部如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发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机会,但由于反渎职侵权部门不积极沟通 联系,有关业务部门 也没把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检察机关在外部建立的案件移送机制也由于缺乏保障措施,有关单位往往不认真执行,造成外部移送案件线索偏少。

(五)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案件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甚至有的采用表决的方式,是一个典型的“民主集中制”的产物,体现单位的“意志”,即使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也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形成法律真空。

二、影响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着误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侵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影响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渎职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存在“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滥权不犯法”的思想;认为行为人没有把钱财放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而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使得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的工作,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置。
  (二)反渎职侵权队伍执法观念尚待更新,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侦查设备有待提高。近年来,虽然反渎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发生了很大改变,办案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地区陈旧的执法理念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准,他们往往会用老的经验来办案,在办案方面还不能真正体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侦查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导致取证难,固定有效证据更难,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三)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隐秘,反侦查能力强于普通刑事犯罪人。反渎职侵权工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综合素质显然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员反侦查能力普遍较强,熟悉相关法律,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或行业执法者,他们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对于检察人员的侦查以及讯问都有着较强的心理防御能力,心理防线很难突破,也因此导致证据较难获取,给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带来了难度。

(四)渎职侵权犯罪查处难、阻力大,处理难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因素。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直接贯穿于公务活动当中,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作掩护,往往揭露出渎职犯罪,会对当地部门的形象、甚至对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带来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对发生在身边的渎职行为麻木不仁,甚至出面为渎职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妨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顺利查处。

  三、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表现。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二)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反渎职侵权部门,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反渎职侵权部门需要下大力气做好的一项工作。反渎职侵权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
  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内通外联”的案源发掘机制,形成—个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发现网络,拓展渎职犯罪案源,解决案源少的迫切问题。
  (四)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一定要强化法律监督,坚持多办案,办好案,通过办案来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教育面,扩大宣传效果,从而提高全体公民对渎职侵权案件危害性的认识。具体地说,首先,必须敢办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渎职侵权案件要坚持立案。对确实有渎职侵权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特别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有效的宣传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将教育面扩大到社会的各阶层和广大公民。
  (五)进一步强化侦查一体化在查办渎职侵权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速完善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上下协调一致,力排阻力的有效机制,在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不断赋予一体化机制的新内涵。一是努力使检察机关内部围绕办案更好形成合力,形成上下一盘棋。二是加强案件查办工作上下一体化。案件查办工作一体化的基础是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案件必须全盘把握和主动参与或指导,积极查办案件。三是办案资源的 一体化。侦查一体化建设要有各级各院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反渎职侵权与各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各种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的作用。
  (六)注重“打防并举”的犯罪预防工作
  渎职侵权犯罪仅仅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打防并举,两手都要硬,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密切与群众联系的基础上,将宣传预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定期化,采取媒体宣传、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多种渠道将犯罪预防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定向联系,帮助其从预防渎职犯罪角度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预防铲除职务腐败打下坚实基础。
  (七)努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素质,建立一支善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队伍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大多数渎职侵权案件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及涉案部门比较广,因而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侦查水平,必须改变把侦查水平较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都往其他业务部门调配的做法,保持反渎职侵权人员要相对稳定,而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殊。因此,要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掌握反渎职侵权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反渎职侵权的干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使检察队伍在总体素质上有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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