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对象
第三章 下访
第四章 帮扶
第五章 群众工作日
第六章 帮扶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下访帮扶工作社会化机制的建立,实现下访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根据院党组《关于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下访帮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院下访帮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访帮扶是指以党组织和党员为主体,以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主要对象,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全面了解下访帮扶对象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帮助和扶持,密切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切实提高检察机关个案执法满意度的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下访帮扶工作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为根本,立足本职、强化职能、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党员干部做涉案群众工作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群众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下访帮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本职,服务大局;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三)因案选人,因人施帮;
(四)讲究方式,群众接受;
(五)及时便民,注重实效。
第五条 下访帮扶工作实行分包负责制度,党支部负责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员负责包案。
第六条 下访帮扶工作实行群众工作日制度,确定每周二为党员开展下访帮扶等群众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下访帮扶工作实行经常联系制度,包案党员应与下访帮扶对象经常保持联系,联系时间不低于五年。
第八条 下访帮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案件各环节的承办人一般不得承担对其原承办的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所进行的下访帮扶工作。
第九条 下访帮扶工作应当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和指导。机关党委、各支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院党组或联系支部的党组成员汇报下访帮扶工作,并主动接受指导。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下访帮扶活动。
第十条 下访帮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总结,作为对支部和党员的奖惩依据。具体参照《西华县检察院机关党委下访帮扶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对象
第十一条 下访帮扶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职责:
(一)机关党委是下访帮扶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解释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党务办公室是机关党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下访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考评;
(三)各支部和党员是下访帮扶工作的具体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下访帮扶对象是本院办理的、居住地属本县辖区的下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一)本院提起公诉且判决已生效的各类刑事案件;
(二)本院已做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各类刑事案件;
(三)本院已做出撤案决定的自侦案件。
本条所称当事人是指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害人。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章 下访
第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或决定撤案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下访帮扶案件的诉讼法律文书复印件,送交党务办公室。
相关案件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不批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第十四条 党务办公室应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案件材料当日,填写《下访帮扶案件登记簿》,对照《党支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分配表》,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包案党支部。
第十五条 包案党支部应建立《党支部下访帮扶案件台帐》、在收到党务办公室移交的相关材料后三日内指定二名包案党员,并填写《党员下访帮扶案件分配表》。
包案党员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类型;
(二)下访帮扶对象的性别、年龄、知识背景、民族等;
(三)检察人员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包村情况;
(四)充分发挥副科级(副科长)以上党员干部以及老党员对年轻党员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六条 包案党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下访。在接触下访帮扶对象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交流和沟通;
(二)熟悉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
(三)和下访帮扶对象所在的单位领导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检察联络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下访帮扶对象相关情况,并制作《下访帮扶前期调查表》。
《下访帮扶前期调查表》包括:下访帮扶对象的姓名、年龄、受教育情况、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和检察联络员对案件的了解情况、村内社会评价、正式访问应注意问题。
第十七条 下访以登门访为基本访问方式,电话访为辅助访问方式。
初访须登门访问,不能登门访问的须说明原因并提供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
第十八条 登门访问应首先向访问对象表明党员身份,发放《党员联系卡》,说明来访目的,进行访问。
登门访问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案件处理的评价,案件对工作或生产、生活、学习造成的影响,心理状况,存在困难等。
第十九条 登门访问应讲究方式,避免因方式不当造成负面影响。具体应注意:
(一)着便装下访;
(二)两名包案党员须同时在场;
(三)语言通俗、家常,访问对象易于接受;
(四)现场不宜做照相、录音和笔录,如有必要,须经访问对象同意。
第二十条 访问中,若发现案件的办理可能存在错误的,应认真听取访问对象意见,不能擅自表态和作出承诺,访后要及时报告检察长,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如发现犯罪案件新线索,应注意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 访问结束后,应制作《访问记录》。
《访问记录》包括:访问时间、地点,下访帮扶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家庭和经济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帮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感受、体会和工作改进建议。
第四章 帮扶
第二十二条 帮扶应采取法律辅导、心理疏导、发展引导、经济救助等方式。根据下访调查的具体情况,帮扶方式可分别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确需书面论法说理的,包案党员应制作《案件释明书》。
确需提供经济救助的,应依照《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访帮扶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包案党员应当及时拟定《帮扶意见书》,呈报所属支部研究决定。
《帮扶意见书》应包括:下访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帮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帮扶措施落实后,包案党员应向下访帮扶对象征求意见,并填写《下访帮扶对象意见表》。
下访帮扶对象如对帮扶工作表示满意,包案党员应制作《帮扶总结报告》报请机关党委审查,通过后仍应保持同下访帮扶对象的经常性联系。对于下访帮扶对象对帮扶工作提出意见的,包案党员应根据意见改进工作,继续帮扶。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党员在下访帮扶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自愿对其他困难群众进行帮助。
第五章 群众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党员应在群众工作日开展下访帮扶工作,如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院党组建议机关党委决定临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群众工作日,开展下访帮扶工作应与开展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案件回访、涉检信访及平安创建、社会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开展群众工作,应及时撰写《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包括:访问对象、时间、方式、情况。
第六章 帮扶基金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委设立帮扶基金。帮扶基金应以政府资助为主、党员捐助为辅,用于帮扶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条 帮扶基金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和及时、有效救助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根据当年度基金筹集情况和下访帮扶对象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合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帮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下访帮扶工作经费列入本院年度预算,参照院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由机关党委具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包案党员应及时对下访帮扶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进行年终总结。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